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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实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新办法

2020-07-29 09:59 来源:杭州日报 / 记者: / 编辑:刘庆

导语

日前,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出台《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对我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提供了法理依据。

日前,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出台《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对我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提供了法理依据。

近年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2016年出台的《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逐渐滞后于当前实际,比如当前出现了小区配套园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与二孩政策落地、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等不符,一些地区由于部门职责不清晰,导致规划不科学、应建未建、建而不交、没有办成普惠园等问题,而《办法(修订)》针对已出现的问题,对原有政策进行了调整。

《办法(修订)》更突出规划要求,规定小规模小区要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进行规划,并明确规定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明确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以保障配套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在配建规模和标准上,进一步规定“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

此外,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只能举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对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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