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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沪籍家庭可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2020-01-12 17:31 来源:新民晚报 / 记者:杨玉红 / 编辑:叶迪

导语

据悉,2010年起,上海开始供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这也是构建上海“四位一体”租购并举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

  今年2月1日起,非上海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居住证持证和积分、住房、婚姻、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和财产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日前,上海市政府发布一份名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的文件。修改后的办法明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审核准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产权份额,注明同住人姓名,并注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及“本市城镇户籍”或者“非本市户籍”。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非上海本市户籍购房人和同住人的居住证若全部被注销,则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因户口迁入上海市导致的除外。
  据悉,2010年起,上海开始供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这也是构建上海“四位一体”租购并举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上海市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2019年起,上海试点扩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范围,16个区全面启动非沪籍家庭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咨询及受理工作。上海扩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范围,重点解决持证年限较长、学历层次高、符合上海产业发展导向、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居住证持证人住房困难问题。非上海户籍常住人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与上海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取同一标准,即实施政府定价,且购房人产权份额应当不少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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