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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醉驾定罪有了新变化 酒后小区挪车不算醉驾

2019-10-09 08:37 来源:钱江晚报 / 记者:肖菁 / 编辑:周杭

导语

昨天,长假刚刚结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关于醉驾的认定和处理的刑事政策做了一些改动。

  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会议纪要,关于醉驾的查处和定罪有了很多变化

  呼气超过80mg/100ml,一律立案

  酒后在停车场或小区挪车,不算醉驾

  昨天,长假刚刚结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关于醉驾的认定和处理的刑事政策做了一些改动。

  惩治醉驾犯罪

  新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11年,针对后患无穷的醉酒驾驶,我国法律正式将醉驾入刑。

  醉酒驾驶被列入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的情形,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的要点是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只要求驾驶者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不要求情节恶劣及造成危害后果。《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体现了我国加大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这回10月8日的纪要称“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发布纪要”。

  纪要还提到: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针对群众关切,突出打击重点,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这份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不再执行。本纪要下发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纪要予以改动。

  究竟新的变化在哪里?

  钱江晚报记者请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祝静律师分析了纪要中关于醉驾认定和处理的一些新变化。

  “总的来说,《会议纪要》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醉驾进一步从宽处理,回归理性打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祝静整理了会议纪要中部分与此前规定有变化的地方。

  呼气超过80mg/100ml

  一律刑事立案

  立案标准之变化。呼气超过80(即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80mg/100ml)一律刑事立案并刑拘(需紧急就医除外)。而以前是血液酒精检测达80才立案刑拘。

  强制措施的变化。公检法各环节到期未结案先取保再说,不再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强制措施,但是从程度上来说,监视居住更严重一些,要随时受到监视,不能离开住所。取保相对自由,只要不离开当地即可。

  耍小聪明的要严惩。这是关于诉讼证据要求的变化。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并逃跑导致无法作血液检测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以前此情形不作为从重情节。也就是说对这类耍小聪明的,要严惩。

 “超过180mg/100ml

  就不能缓刑”被去掉了

  刑事处罚上最为重大的变化就是去掉了“超过180mg/100ml就不能缓刑”的标准。

  另外还有一些小变化,比如:

  1.只要不存在8种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醉驾皆可缓刑;

  2.明确了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未满一年不属于无证驾驶;

  3.170mg/100ml以下可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以前是140mg/100ml);

  4.100mg/100ml以下可不认为是犯罪(说明情节显著轻微,以前无此条);

  5.摩托车醉驾180mg/100ml以下可不认为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以前标准是160mg/100ml以下);

  6.删除关于醉驾超标两轮电动车各种情况下可不认定为醉驾的规定;

  7.明确醉驾但不移送审查起诉后或者撤案后的行政处罚衔接问题。

  酒后将车开出停车场

  交由代驾的不算醉驾

  此前很多人对醉驾中的“道路”概念不甚清晰,提出一些不明白的地方,比如已经叫了代驾,但是代驾找不到车库,那么由喝过酒的司机将车开出车库交由代驾,这个过程算不算醉驾?

  纪要再度明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有人会问,如果代驾送到小区门口,酒后的车主要求自行开车进小区,如果这个时候在小区里撞了人闯了祸怎么论?因为小区、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头的“道路”,所以均不能以关于醉驾的“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来论罪,而是根据受害人的伤亡情况,用“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定。

  纪要还提出,治理酒后驾驶,要运用好“枫桥经验”,公安机关要督促酒吧、 KTV、饭店在门口对禁止酒后驾驶作出醒目的文字提示或语音提醒,办案机关要通过法制宣传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

  附:8种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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