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浙报传媒地产研究院院长、浙江在线-住在杭州网首席评论员 丁建刚
在今天李克强总理的记者会上,有记者提出,“房屋产权70年到期后怎么办?”(问题本身不够准确,产权是永恒的,但土地使用权是70年。)
李克强总理的回答是:“中国有句古话:有恒产者有恒心。网民们实际上也是群众,对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普遍关心可以理解。国务院已经要求有关部门作了回应,就是可以续期,不需申请,没有前置条件,也不影响交易。当然,也可能有人说,你们只是说,有法律保障吗?我在这里强调,国务院已经责成相关部门就不动产保护相关法律抓紧研究提出议案。”
这个说法,引发公众舆论热议。
李克强总理回答的语境,应该是针对去年温州有一宗住宅用地,当时开发商只购买了二十年的使用权,现在使用权已经到期,面临着土地是否能继续使用,产权能否正常交易等问题。
后来国土部门给出的解决方案是过渡性的。按照“两不一正常”原则,“第一‘不’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第二个‘不’,不收取费用。第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部召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
国土部强调,这一原则只适用于当时土地使用年限购买不到70年,现在已经到期的极少数住宅用地的特例。
“对带有普遍性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我们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在相关工作中积极建言献策,配合相关部门尽早地完成研究,出台相关的法律安排。”
关于住宅用地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现有法律体系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 《物权法》第14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当时没有规定,续约是无偿还是有偿。
基于以上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的问题,必须是法定的。但有几点可能可以推断:
1.不太可能将使用期延长至无限。
因为如果这样,无限期的使用权等于产权,等于土地私有,这与宪法相悖。
2.不太可能在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按当时的土地评估价格让业主再重新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
如果这样,社会和公众根本无法接受。恒产和恒心,无从谈起。
3.最大的可能是,延长土地使用期限和未来的房地产税相结合。
不需要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每年交一定的房地产税。
但无论如何,这一关系到全社会重大利益的问题,需要慎重和严肃的法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