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以前,东城的张先生看中了南城西平某楼盘的一套二手住宅,在向业主支付了10万元定金并签订了合同之后,张先生委托装修公司进场装修,业主当时没有异议。
然而,半个月以后,业主表示反悔交易,拒绝过户,同意支付张先生10万元经济补偿。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十余万元装修费用则拒绝承担责任。
对此,张先生问:自己是否有理由向业主方索取装修费用?
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唐胜利律师:根据契约精神,买卖双方均有义务遵守合同承诺。上述业主无理由违约,拒绝过户,已经构成承担责任的要件,尽管合同没有注明装修费的责任条款,但是业主同意装修公司进场,之后变故由业主方违约引起,因此,装修费理应由违约方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