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是浙江省学前教育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率先在全国,通过立法,从制度上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完善学前教育持续发展体制机制。
昨天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教育厅联合召开条例宣传贯彻会。记者翻阅了《条例》,发现不少内容“直击”家长的需求与社会关注热点。
人口多入园难,如何“破”?
每个乡(镇)至少
设一所公办幼儿园
学前教育在浙江的教育中算是一块“短板”,其中,家长最为关心的是“上学难”。
目前,浙江合格的学前教育资源短缺,部分城市和城镇幼儿园超班额的情况比较突出,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放开,“入园难”的问题将进一步凸显。
会上,省教育厅厅长郭华巍公布了一组数据。据有关部门预测,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后,浙江每年将新增15万至20万人,到了2020年,预计全省在园幼儿人数将增至47万人,而据各地教育部门统计上报,到2020年全省需要新建幼儿园1144所、扩建幼儿园406所。“一方面是有园上的刚性需求,一方面是上好园的期盼。”郭厅长提到,各地相关部门须未雨绸缪,科学预计资源共建缺口,强化规划布局,实施幼儿园扩容、改造工程。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三周岁以上学龄儿童接受基本幼儿园教育的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应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幼师素质良莠不齐,怎么办?
薪资待遇、职称评定、
培养培训多管齐下
孩子入园以后,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环保及身心健康是家长关注的重心。
而调查显示,浙江省幼儿园工作人员队伍薄弱,非在编人数多,素质良莠不齐。针对该现状,《条例》就幼儿园工作人员的配备标准、资格准入、行为规范、工资待遇、技术职称评定、培养培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幼儿园工作人员不得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或实施其他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得收受、索取学龄前儿童家长财物。如若违反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幼儿园可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条例》也从保障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培训培养等权益方面激励幼儿园工作人员。明确提出,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方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保育员的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