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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空抛物,民事刑事两线并进解决

2020-05-25 12:58 来源:钱江晚报 / 记者:俞任飞 蓝震 / 编辑:姚曹洁

导语

在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侵权责任编草案专门对高空抛物做了规范与调整,进一步厘清了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明确由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高空抛物”事件也频频发生。

  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仅2016年至2018年间,全国法院审结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1200多件,其中近3成因此导致人身损伤。但因真凶难定,案件的侵权责任难以厘清,常起争议。

  在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侵权责任编草案专门对高空抛物做了规范与调整,进一步厘清了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明确由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

  “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而是将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在全国政协委员、宁波市政协副主席张明华看来,这次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列入民法典草案中,是真正做到了“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本报多次报道

  高空抛坠物伤人事件

  这半年来,光是本报报道过的高空坠物砸伤幼童事件,就有3起。

  去年11月13日,浙江东阳3岁多的小男孩虫虫在放学途中,被正在22楼作业的空调安装工不慎碰落的金属三角阀砸中头顶。事故导致虫虫偏瘫,一家人仍在手术、康复训练中循环;

  今年1月底,杭州城北一小区,6岁的萌萌和小伙伴在玩耍,从14楼掉落的砖块在坠落中几次碰撞,最终弹到萌萌后颈处,造成静脉破裂、颅骨骨折,可能面临后遗症影响;

  3月5日,浙江绍兴柯桥待驾桥花园小区一个14个月大的宝宝奇奇,被从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中头部,几天后被医院诊断为脑死亡……

  从天而降的灾祸,让多个家庭遭遇重创。

  为了遏制高空抛物、坠物,有小区自发采取了不少手段。去年年底,宁波市一个小区花费14万元,加装了64个防高空抛物摄像头。运行仅1周,就拍到两起高空抛物事件;杭州城北永庆坊小区,也在半空中拉过一张60米长的防坠网,以保护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些“民间创举”目前还存有争议,是否涉嫌侵犯他人隐私也一时没有定论。

  如何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成为社会性话题。

  民法典草案

  明确高空抛物为禁止性规定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典,民法典草案自编纂初就受到了广泛关注。

  5月22日上午,全国两会首场“代表通道”开启,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就提到了“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案例。这种共同担责的无奈之举,引发了不小的争议,也引起了张明华的关注和思考。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次民法典颁布能够在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保护老百姓的生活。”张明华提到,此次审议的民法典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民事活动都能在其中找到依据。作为近来的社会热点问题,高空抛物自然也在民法典草案中有了新规范。

  此次民法典草案,明确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列入法条。这在张明华的观点里,是对新出现问题的有力回应,也可以打消社会公众的忧虑。

  除增加禁止性规定外,此次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中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定,相较于现行法律,还进行了三个方面的完善:一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二是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三是允许“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张明华认为,本次民法典草案从源头治理和依法制裁两个角度入手,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进行了有效遏制。

  律师观点:

  有利于确定直接侵权人

  远在浙江,宁波市鄞州区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司徒建成律师,也在第一时间收到了消息。近年来,他一直对高空抛物案件保持关注,“这次民法典草案,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高空抛物问题作了大幅拓展和完善。”

  几年前,司徒建成就亲自代理过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受害者就是被居住单元楼内坠落的硬物砸伤,查了监控也没找到责任人,最后只能将整个单元住户告上法庭。”在排除了部分确有证据的住户后,仍有十几户住户被法院判令赔偿。

  “这十几户人家当然不服,最后还影响了邻里关系。”司徒建成说,在多数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最大的难点就是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追加楼内住户作为案件被告本身难度就很大,也很难对具体的责任人起到实际的惩处作用。”

  他进一步解释,民法典草案此次针对调查取证难的现状,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就是为了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司徒建成认为法条专门提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后对侵权人的追偿权,这是从现实出发,“驱动住户们之间相互监督,主动承担作证义务,防止实际侵权人逍遥法外。”

  同时,民法典草案明确规定物业作为“第三方”的责任。司徒建成说,“这可以督促物业积极履行巡查义务,排除建筑物风险、隐患,通过加装摄像头,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更好地防范高空坠物行为。”

  民事、刑事两线并进

  从严查处高空抛物

  其实,早在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就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其中对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次侵权责任编草案再次明确提出相关内容,这在司徒建成看来,“是进一步提高了立法层次,同时从民事和刑事两线并进,足见司法部门对此类案件从严、从重的态度。”面对群众深恶痛绝的高空抛物,“零容忍”态度是对“头顶上的安全”的最佳保护。

  上周,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就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方某健,因前妻未接听电话,愤而将椅子、热水壶等物件从5楼扔下,因用力过猛,玻璃窗和不锈钢窗框一同带落到商业街上,还砸中了一辆停在街边的轿车。尽管未有人员伤亡,但法院认定方某健的行为对沿街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方某也最终获刑三年。

  据悉,这也是温州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往常,高空抛物者以为只要找不到肇事者或者没砸到人就可以逃避追责。今后,随着民法典草案审议通过,这种侥幸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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