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中国网获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的通知,明确了对改变土地用途产生土地收益金的应增收契税。
据了解,国税总局是在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8]39号)批复的批复中明确相关规定的。
国税总局表示,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相关文件已于日前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并由地方转发执行。
业内人士指出,此举堵住了一些土地出让方尤其是一些囤地的开发商利用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某区高额溢价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