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消费领域遇到法律问题怎么办?商报特别邀请了省内一批知名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提供维权武器。
王先生:前段时间,为了小孩子能享受更好的教育,我在某学区订了一套房,签订了预购合同。现在这个区的房子很紧俏,我如何防止开发商以更高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别人呢?
律师点评:为了保证买受人对其所购房屋拥有依法受保护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准。但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良房产商在此期间可能会一房多卖,最后也许只有出价最高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买受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王先生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律师介绍
刘恩,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党委常委,杭州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人民政府效能与行风监督员,临安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刘律师擅长办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及项目投资,包括房地产、公司兼并、收购、金融保险等法律业务,曾获国家司法部“廉洁奉公、先进工作者”称号,浙江省司法厅“人民满意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杭州仲裁委“优秀仲裁员”,杭州市“优秀律师”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