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深圳房价持续低迷,高位接盘者的物业急剧缩水,有些人所欠银行的购房贷款,其数额甚至超过了房子现在能卖出的市场价,成了负资产,一些房主选择把房子扔给银行、不再偿还银行的贷款,这就是所谓的“断供”。
那么,断供会否成为“负翁”止损的手段呢?应该说,在一个经济秩序日渐成熟、信用体系逐步完善的社会中,这种现象不会大规模出现。根据深圳银监局的监测,深圳并没有出现“断供潮”,按照最审慎的口径统计,深圳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贷款余额为17.3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79%,深圳住房贷款金融市场风险可控。深圳银监局认为,虽然出现个别断供现象,但由于商业银行风控有力,不至于出现系统风险。
虽然断供只是个案,但是,断供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已是不争的事实。深圳律师协会的律师们明确指出:“断供”不可取,业主一定要清楚断供面临的各种法律后果。
8月4日,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的刘子孺律师接了一个电话后舒了一口气。他最近异常忙碌,因为他的当事人就是被媒体称作“深圳首例断供诉讼案”的被告。原定在8月12日开庭审理的这起断供诉讼案,接到了延期开庭的通知,这为他的当事人能与银行达成和解争取了宝贵时间。
去年7月份,刘子孺律师的当事人在南山浪琴屿花园,用按揭的方式购买了11单元7楼的一套房产,总价240多万元,首期两成不到,从银行贷款190多万元。可是从今年1月到4月,这名业主一直没有还供。
今年5月,为这位业主提供房贷的深圳工商银行南山支行,一纸诉状将业主告上法院,要求限期归还190多万元的全部贷款和所欠利息以及滞纳金。而这时,这名业主已经在变卖这套128平方米的房子了,房子附近的中介几乎都接受了委托,可是业主225万元的报价和市场行情相差太远。
按照目前的市价,这套房子现在的价格还不到180万元,这也就是说,面对190多万元的银行欠款,卖了房子还差十几万元。于是,银行要求法院查封了这个业主名下的其他三处房产,这三套房产也都是业主去年买入的。
断供代价很严重
面临各种法律后果
从法律角度,断供的业主将面临哪些后果呢?4日,深圳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就“楼宇断供”法律认定及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项研讨。深圳市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王劲松律师分析道:第一、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断供的,银行将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按揭合同,判令业主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并承担诉讼费。这类案件,银行基本上百分之百胜诉。判决生效后,业主不能偿付的,银行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业主的房产,因此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也将由业主承担。业主将成为诉讼的被告,失去现有房产。
在目前房价回落的情况下,拍卖房产所得的款项往往不足以清偿上述费用。王律师介绍,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房产被拍卖后,银行或者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开发商还有权利继续向业主追讨尚未还清的款项。如果之后银行或开发商发现业主有其他资产,可以向法院提出对这些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用以偿还剩余的欠款。
个人信用打上污点
恐使人寸步难行
北京市律协房地产开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兰焕婷律师说,购房者“断供”属于违约,会在银行留下不还款的记录,被纳入银行信用体系的“黑名单”。
因为银行是联网的,购房者在一个银行留下的不良记录会被所有银行知晓,其今后若再次买房,银行可能会因其不诚信而不给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另外,购房者办理信用卡也可能受到影响,银行或者不给办理,或者即使办理了也会降低信用额度。总之,“断供”后购房者必然为自己的不诚信付出代价,面临个人信用危机。
银行应多管齐下
防范风险
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保险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张大鸣说,在房贷“断供”事件中,金融机构面对的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处置抵押物仍无法偿清贷款的风险,二是零首付、假按揭等造成的无法处理抵押物的风险。
为防范这两项风险,他建议银行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首先,增强对新增个人房贷风险的控制,包括严格审查其真实性、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防止投资者利用金融杠杆炒房,降低房产估值并提高首付比例,严格执行第二套房贷标准;其次,区分自住和投资类房贷,采取不同处理方法,彻查假按揭、零首付房贷;第三,在业主还贷困难时,灵活处理债务,通过延期或暂缓本金等方式化解自住按揭贷款风险;第四,银行利用自身渠道加大对个人信用宣传和对违约的公示,提高贷款人违约成本;第五,建立不良房贷清收机制,避免处理房产时对住房市场形成冲击。
分散风险
保险或有作为
“针对近期断供现象给购房者和银行业造成的风险,银行通过保险的形式可将按揭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保障,以提高购房者的信用程度。”4日,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曦在“楼宇断供”法律认定及所涉法律问题研讨会上说,国内传统的房屋按揭保险责任过窄,只承保房屋本身因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而房产作为一种不动产,发生保险事故的风险较小,传统按揭保险也一直受到购房者的批评。尽管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已将寿险引入房贷保险,开发出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无法还贷为保险责任的新险种,但这类按揭保险仍不能满足银行及购房者的需求。杨曦认为,保险公司作为分散风险的机构,应该真正承担起风险,由保险公司提供房贷保证保险,以提高购房者的信用程度,并降低银行风险。
虽然房贷保证保险可以降低银行风险,但在我国信用体系和监督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推此类险种的风险仍比较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业人士说,从保险公司风险判断角度来看,很难给这类产品定价,目前这类产品还面临较大的风险和操作问题。
事实上,保险公司开办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时,就曾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据媒体报道,2001年到2003年上半年,保险公司积极推出车贷履约险种,汽车金融因此出现首次“井喷”。但是在迅速创造的1800亿元授信额中,产生了1000亿的坏账,巨大的风险令该业务自2003年下半年到2004年8月进入“冷冻”阶段。
不过,杨曦认为,保险公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防范风险:一是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房屋贷款保险风险管控办法,如在澳大利亚有《住房贷款保险法》,并成立专门的住房贷款保险公司;二是针对目前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现状,保险公司可采取提高保险费率、严密设计保险条款等防范措施;三是在承保时,做好对购房人的调查工作,在发放贷款前,协助银行调查了解购房人的资信情况和收入来源。
据中央电视台、中国证券报、广州日报、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