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适度住房消费,贷款政策向经济适用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倾斜
●放宽二手房五成贷款的限制,按房龄确定贷款成数
●限定提出贷款申请的时间
●放开组合贷款对现房的限制
●规范贷款资金转入账户
●取消房产抵押评估、借款合同公证和强制保险
昨天上午,记者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了解到,根据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精神,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以下调整:
贷款成数的规定。为了引导适度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建筑面积在90㎡以下的商品房(含单身公寓)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享受八成贷款;购买建筑面积在90㎡(含)以上的普通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享受七成贷款;购买建成10年以内的普通二手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享受七成贷款;建造自住住房或购买建成10年(含)以上的普通二手住房以及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享受六成贷款。
贷款申请的时间规定。贷款申请的时间有了规定,购买商品房(含拆迁安置房)的,应在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到付清总房款之前提出贷款申请;购二手房的,在订立房屋转让合同并付清首付款后,至办理产权过户前提出贷款申请;建造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年内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个月以内提出贷款申请;申请房改房贷款的,在购房收款收据出具时间2个月以内提出贷款申请。
放开现房组合贷款的规定。购买现房申请贷款的,在按规定付足购房首付款后,因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的,也可以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贷款资金转入账户的规定。购买商品房的,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或拆迁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购买二手房的,贷款资金转入房产代理中介机构的二手房房款监督支付账户;购买房改房或建造自住住房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的还款帐户。
同时,新政策还推出了取消强制保险等规定。取消房产抵押评估、借款合同公证和强制保险,可为借款家庭节约费用40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