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张先生是绍兴上虞人。他于2004年买了滨江区钱塘春晓花园的一套商品房,并签了购房合同。因为房屋实际面积扩大了,2006年6月,又签了购房补充协议。2006年交房,购房发票也是2006年的。房屋总价87万多元,已经全部付清了。
张先生的孩子现在读五年级,他买这套房本来打算让孩子明年来杭州读书。孩子落户杭州后,既加大了顺利招生的几率,又减少了助学费负担。但昨天,张先生去房管局咨询,工作人员说张家不符合购房落户的条件,因为他是2004年买的房子,购房入户政策是针对2006年以后购房的。张先生想不通了:“我真正拿到房子是2006年,有购房合同为证,为什么不能享受这个政策呢?”
释疑:2006年3月底,杭州出台《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
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是指非杭州市户籍人员在杭购买住宅(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以下简称住宅),达到一定购房价值和时限,并符合相关规定,经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户籍。
这一办法的先行试点区域为钱江新城区域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区区域。张先生其他的入户条件都符合,主要是购房时间卡了壳。《办法》关于时间有两条规定:“购买商品房以签订合同并以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以签订合同后开具不动产专用发票时间为准。”“在《办法》发布之日前购买房产不适用本办法”。
对张先生的情况,市房管局认为他的商品房是2004年购买的,不能以2006年签订补充协议为由申请购房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