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成寿寺方泽园的业主钟先生收房3年,但开发商一直未办理产权证。钟先生以开发商违约为由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近日,丰台法院判决开发商应为钟先生办理产权证,但不用支付违约金。
钟先生说,2003年购房合同签订后,他支付了购房款。2005年2月,开发商交房,但至今未给他办理产权登记,已经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360天时限。他认为,《物权法》规定,开发商为业主办理过户手续和过户登记后,才是全面履行了交付义务,未办理产权证书登记应认定为迟延交房。法院认为,开发商负有将房屋过户给业主的义务。但对于违约金,因开发商已于2005年2月将房屋转移给钟先生占有,应当认定开发商已于2005年2月交房。因此,钟先生要求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的诉求,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