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即将出台,这是很多东莞低收入家庭异常关注的消息。而在此之前,我市将开展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以便摸清户籍人口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状况,了解他们的住房需求。
正如先期市场调查往往是企业日后成功的关键,政府在出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之前,先对本市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广泛调查,体现了一种审慎而务实的科学行政理念。这样的“审慎而务实”基于一个客观的现实:很多城市的经济适用房因为出租现象普遍、到期后纷纷出售套利等,广受舆论诟病和指责。这样的深刻教训,自然是东莞经济适用房政策必须汲取的。
顾名思义,经济适用房一要讲究“经济”二要讲究“适用”。如果说“经济”更多指向价格的实惠性和民众的可承受性,那么“适用”当然要更多指向分配的公平性和住房的非豪华性——矛盾主要凸显在后者:在很多地方,经济适用房未能解穷人的燃眉之急,却成了一些富人的发财工具;还有一些地方的经济适用房,动辄就是大户型豪宅,让那些急需住房的自住型低收入者只能“望房兴叹”。
总结别处的经济适用房乱象,完善我们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正是东莞经济适用房的“后发优势”。我们应该根据东莞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严格规定。比如,房屋面积要严格控制在中小户型。
要让经济适用房名副其实,就必须把它卖给最为需要的人!要做到这一点,政府部门严格的资格审查把关,申请人资料的公示,固然都是很好的办法,但更为有效的办法,其实是杜绝任何人通过购买经济适用房牟利的可能:一方面不允许出租(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规定足以挤干套利空间的上缴出售收益比例,比如杭州规定经济适用房出售收益的55%必须上缴政府。
经济适用房本就是政府保障性住房,它不应该预留任何人藉此牟利的机会。唯其如此,经济适用房才能真正成为东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