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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内容】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
| 【专家解读】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之间存在一个矛盾,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我们对土地只享有有期限的使用权,而对于构筑于该土地上的房屋,我们则享有永久的所有权。但是,房屋和其所占的土地是不能分开的,如果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还有什么意义呢?因此,百姓就产生了对自己房屋所有权“期限”问题的焦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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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内容】 |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 【专家解读】 |
如果在车位、车库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金鹰认为应该属于开发商,因为按74条的规定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车位和车库的归属,而这个约定的前提,必然是只有权利人才可以把自已的物以一定的形式处分,如果没有约定车位、车库当然属于开发商,这样也符合“谁投资,谁受益”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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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内容】 |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域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
| 【专家解读】 |
关键词是共有。按照原来对绿地的一般认识,认为绿地是一种使用功能,其实质就是土地,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业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绿地是不能由业主共有。但是,物权法并没有如此理解,认为无论是道路还是绿地,是与房屋一样的,依附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可以单独规定其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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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内容】 |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
| 【专家解读】 |
专家认为,阳光权不仅是生存权的一部分,也是资产权的一部分。现实生活中,买房或想买房的人,都会重视房间采光。向阳的房子,开发商卖价也较高,说明他们知道并承认阳光权的价值。所以,人们买了阳光照得着的高价房,理应拥有享受阳光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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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内容】 |
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转包出租、小区业主会议有权更换建筑单位聘请的物业、小区业主会议及其业主享有居住区的维护管理权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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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解读】 |
专家认为,从原则上说,公民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不因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届满而消灭。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应当推定公民仍享有该土地使用权,但公民应当支付延长期限的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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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制:邵 捷 记 者:吾 维 编 辑:江岳琪 摄 像:贾振宇 统 筹:何德军 制作时间:200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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